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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严管短租房经营 具体有那些规定?附通知全文详情”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4 19:18:02 浏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短租住宅迅速发展,许多居住区内的民居以“民宿”、“公寓”等形式对外出租,但随之而来的治安、困扰等问题也引发了许多矛盾。

记者今日( 8月10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公室联合起草了《关于短租住房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到8月18日17点为止。

通知拟确定较短的租赁经营条件、网络平台新闻核查要求、属地监管责任及违规处罚。 意见征集稿提出,经营短租房屋必须符合小区管理章程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没有管理章程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征得该大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网上新闻发布平台应当对交易订单签订者和实际入住者按个人登记身份新闻,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 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拟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处罚。

■管理范围

利用“都市民宿”等住宅改造的租赁经营场所

通知指出,租赁住房是指利用北京市国有土地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按小时收钱,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根据通知的解释,证明了调整范围限定在“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区内的住宅”,不包括乡村房屋和城市的“四合院”。

他指出,对“乡村民宿”,北京一直鼓励快速发展。 2019年,北京市文旅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促进乡村民住宿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其中,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子经营乡村民宿。 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公司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

也就是说,此次纳入规范管理的短租住宅,是指城市居住小区内改造后用于出租的“民宿”“酒店”等短租住宅产品。

■经营条件

必须符合小区管理章程或经该大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通知征集稿确定了短租住宅的经营条件。 即必须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另外,房屋必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值得观察的是,对于没有管理章程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小区,经营者通知必须征得本栋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对此,楼建波指出,居住区住宅从规划属性上看是为了居住生活,为了短租经营,必须根据《物权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这是对业主权益的基本保障。

过去,住宿者入住民宿等短租住宅,不一定需要与经营者见面,双方可以通过网络交易,通过登记获取房屋密码办理入住。 但是,该通知再次强调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必须直接核对住宿者身份证的新闻,并及时通过规定的新闻系统申报登记新闻。 注册新闻复印件包括租户姓名、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码、居住时间、比较有效的联系方式等。 此外,租赁房屋的经营者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没有合法有效身份说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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