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确定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时怎么算?”
中新网南京8月25日电(记者 申冉)全年无休、错时上班、共享就业、在家工作……在新冠引发肺炎疫情期间,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加速了生产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但也带来了诸多劳动纠纷。 为及时比较有效地解决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调解肺炎疫情劳动争议和审理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为《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确定,今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原因不能请假、6个月内不能补休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两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期复工或者复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回岗位期间工资的,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许可,用尽各类假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止、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
受疫情影响,安排以电话、互联网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该期间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约定,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并予以支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根据法定手续或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休、缩短工时、降低报酬待遇、延期工资等方法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合理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如果双方就调职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职工复印件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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