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工信部拟发布规定!附意见全文”
工信部网站于8月31日发布《工业和新闻化部就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短消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质量的快速发展,工业和新闻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修订了《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新闻化部令第31号),发布了《关于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通信短消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消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短消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采用短消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新闻化部负责全国短新闻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访问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新闻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采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通话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通话服务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相关领域协会依法建立健全短消息和语音呼叫服务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第2章服务规格
第六条经营短消息服务或者语音呼叫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运营商对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用于经营短消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和通信资源。
第七条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准确记录接入互联网的短讯服务提供商和语音通话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接入号码、接入地点、业务类别和联系方法等新闻。
短消息服务提供商和语音通话服务提供商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并在新闻修改的10天内更新。
第八条基础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转卖运营商应当保留关于短消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的原始计费新闻。 基础电信运营商还必须保留相关的信令新闻。
短新闻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系统中存储有短新闻或语音通话的发送接收时间、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电话号码、或代码顾客的订阅和取消订阅状况、以及端口类的短新闻的复制、平台
上述新闻除信令数据外,必须至少保存5个月,信令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 客户的订阅和取消订阅必须保留到与客户服务的关系结束后五个月。
第九条 短消息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不得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代码编号结构、比特长度、用途和采用范围采用代码编号,擅自变更比特长度、用途和采用范围。
第十条 短消息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服务规则,将与客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加入合同等方式告知客户。 重要复印件标注在显著位置,不得利用风格条款侵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短消息服务、语音通话服务需要向客户收钱的,短消息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保证收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事先向客户提供服务复印件、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短消息服务提供商、语音通话服务提供商应当向通过其服务发送邮件或者语音通话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真实身份新闻,并进行检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短新闻服务提供商、语音通话服务提供商在业务活动中收集、采用顾客的个别新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短新闻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互联网和新闻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新闻巡逻。
第十五条 短消息服务提供者、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不得采用未经许可进入网络的电信设备提供短消息服务和语音通话服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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