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北京1月9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指南(年版)》(以下称《地方目录和标准指南》)。 ),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投标额标准等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资料:财政部。 中网记者金硕摄影
财政部表示,在全国规范和逐步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制的基础和保障。 各地要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的相对统一,逐步发挥集中采购制度的特点,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平。
财政部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目录和标准指南》,明确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并根据《地方目录和标准指南》适当增列品种,大致不超过10个。 结合各地区,可以实际明确各品种的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中,各地结合当地地区实际明确。 集中采购目录基本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优势自行明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实施。
《地方目录和标准指南》规定,省级单位政府对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市县级单位政府对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额标准不得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相关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目录和标准指南》明确的项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调整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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