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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30 00:12:01 浏览:

中网银川10月9日电 (杨迪)记者9日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与宁夏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建立了家庭内部

《办法》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正常办理民事诉讼程序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是人为申请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 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除家庭以外,具有监护、抚养、赡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也参照本办法实施的暴力行为。

“宁夏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必须提供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村(居)委成员等提供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警告书、警察记录、讯问记录、记录或民警、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和说明。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紧急情况下,必须在全天候内制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较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制作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宁夏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办法》强调,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暂时无法回家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避难。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按职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费用,向人民法院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无需提供保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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